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当事人订立的口头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和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包含的内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哪些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包含哪些内容
仲裁协议包含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3.选定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有哪些优越性?
1.公正性。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自愿性。仲裁纠纷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制度,且不受地域限制。
3.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可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4.权威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及时性。按照有关规定,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而且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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