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入学办理农转非且在1998年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原户籍在拆迁区域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补偿政策,并可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未享受过并承诺今后放弃申请宅基地建房、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
2、通过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按《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原建房审批人员范围内的现有实际人员及其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且户籍都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凡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该户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其他农民优惠政策。
通过以下情形之一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则上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如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到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安置,但户安置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的人员计入安置人口:
(1)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且不属应拆未拆房屋;
(2)198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农村私人建房标准,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经依法处理后的。
通过买卖、继承、析产等形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其他农民优惠政策。
3、被拆迁家庭户的性质按建房、继承、析产、转让等产权来源所明确的产权人的户籍性质来确定。若产权人超过一人且户籍性质不同的按现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户籍性质来确定,未经过土地权属登记的,按具备登记条件的家庭户主的户籍性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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