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条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自由约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其它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的职责
(一)有限公司法股东会职责(第38条)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11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00条)
(1)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特别决策事项(第122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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