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工伤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职业病。有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疾病。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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