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在事故发生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向您提供责任认定书。
这一准则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已经勘验、检查过现场的交通事故,应于勘验、检查现场的当日起十日内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
同时,若事故涉及到需要进行特殊检测或评估,那么也会在检测、评估结果确定之后的五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认定。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详细内容,为了进行必要的生理及精神状态检查、人体损伤检验、尸体检查、车辆及其行驶速度与痕迹等方面的检验鉴定工作,应自勘查现场的当日起五日内指定或委托专业技术队伍,并在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中进行检验、鉴定。
这样的检验、鉴定工作应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可能存在的延期需求,可以由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获得延长十个工作日的许可。
若是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定期,还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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