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分;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还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增加待执行的失信人员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执行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发现后,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的;(三)当事人公民死亡需要帮助的(四)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停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2)法院强制执行费的标准是什么?
1。如果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每件支付50-500元?
2。如果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3。执行金额或者价款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支付1.5%;执行金额或者价款超过50万元的,支付1%;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5%支付;超过1000万元的,按0.1%支付。根据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要求,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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