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与彻底的认罪行为尚不能划上等号。
认罪认罚告知书作为检察机关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中所采用的一种法律措施手段,其主要功能在于向犯罪嫌疑人详细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各项细则及具体要求。
这份通知书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承认其罪行的权利,也不代表被告人已经放弃辩护权或者审理程序中的抗辩权益。
它只是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有机会,并且愿意深入了解和评估这一制度,同时表达出可能选择认罪认罚方式的意向。
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构成认罪,还需结合其供述内容、态度以及行为表现等多个层面进行全面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充分理解自身罪行的基础上,自愿且诚实地陈述事实真相,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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