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递交的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通常会同时完成签署。当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并同意刑事审判机关提出的特定量刑建议及程序流程时,他们必须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前提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若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而遭受羁押,则看守所在确保相关法律规定得到遵守的基础上,应为被告人办理上述事项提供所需的场所。该份具结书须包含被告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如实供述、同意法庭针对其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与诉讼程序相关之事的表述等主要信息,并需被告人亲自落笔签字,此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亦需要进行确认并予以签字。
然而,假设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存在诸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缺、肢体残疾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特殊情况,或者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参与认罪认罚持反对意见,又或者存在无需签订此类具结书的其他情形,那么签署适用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并非必要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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