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的一个木工学徒在混凝土浇注的时候掉入水泥池死亡,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工地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条件。那么是承包商还是业主对该木工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我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
承包商的一个木工学徒在混凝土浇注的时候掉入水泥池死亡,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工地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条件。那么是承包商还是业主对该木工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
我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该法的规定,本案受害人的死亡责任应当由承包商负责。
但有的时候情况可能比较复杂,例如在本案中,业主在合同中保留了下列权力:
(1)决定实际工作量、劳力、监督、材料、设备、人员、分包和其它项目的供应;
(2)协调和确定承包商的施工进度;
(3)同其它承包商签定合同;
(4)指令对承包商的监督;
(5)向承包商发出总的指令。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实际上对施工现场有了完全的控制权,同时由于业主对施工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采取放任的态度。因此,尽管合同规定承包商是独立的,不是业主的代理人,由于业主实际上已经支配了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的行为,承包商已经成为业主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业主应当对木工的死亡承担责任,要求承包商负责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事实上对施工现场没有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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