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1、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追偿权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二、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三、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2、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5、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了损失、此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且损失发生之后保险人需要在责任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那么保险人实际支付赔偿后,保险人可以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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