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使用的条件:
1、债务人有侵犯债权人的行为,如拖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并且债务人怠于使用债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
2、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
3、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通过以上的分析,在民法中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有很多,例如债权人代位实现债权、保险代偿权、继续人代位继续权等当事人使用代位权时,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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