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行使需具备法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需具备法律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的行使期限
代位权的行使期限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3年。
代位权制度成型于法国古老的习惯法中,最早由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予以明文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强制执行规定的不完善,特别是不动产的转让、请求给付债权及其他财产权执行方法的欠缺。由于该项权利仅能在诉讼上行使,故法国学者称之为“间接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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