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决定的情形如下:
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2、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3、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
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有什么
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如下: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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