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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决定的情形有什么

2022-07-02 419人已浏览
  • 王爱莲律师

    王爱莲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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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处罚人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决定的情形如下: 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2、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3、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第二百二十九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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