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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哪些情形下作出终止执行决定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2022-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 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但您所说的情况中,并没有体现之中的任何一条,可见该执行过程中有明显的违规操作,但之中的暗箱内幕则不是法律条文可以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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