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劳务外包的会计核算
分包成本由对方开具发票,您的费用就是总成本。收入是总金额。
甲方开具发票时,需要开具总金额。缴纳营业税时,只需凭分包合同及对方已缴纳的税务凭证扣除分包合同金额后的税款即可。
分包合同应及时向地税备案。最好让地税提前审核,以满足转包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劳务派遣,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与用人单位分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是实际用人单位,而是派遣单位。这是以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主体的三方民事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的专业企业实施。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合同的结算对象是“人”,用人单位购买的是“劳务投入”。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的报酬,是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支付的对价,是购买“劳务投入”的报酬。根据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收入”应为实收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总额,将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关这一数额应当全部计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派遣收入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派遣员工的工资(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但不包括福利费);另一部分是劳务派遣企业的管理费。调度企业可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加“管理费”和“服务费”两个次要科目,分别核算。这样做的好处是:派遣收入能与成本准确匹配,有利于单位的营业税核算。有的派遣单位只把管理费作为收入,把劳务费作为“其他应支付”,这就意味着派遣单位只把自己看作是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角色,不符合财政规定。
在成本方面,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保险费应与企业管理人员一样,列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总部。结转成本时,派遣员工是直接给派遣公司带来利益的一线员工,应转入“生产成本”科目,总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费应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实际上,劳务外包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用工形式,其法律定义是“承包”。从法律意义上讲,承包是一种经营形式,而不是雇佣形式,是指企业将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承包给有关组织,该组织根据承包单位的要求,自行安排人员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这种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外包不需要专门的劳务公司,只要有相关行业资质的企业就可以接受劳务外包业务。一般来说,技术和事务性工作可以外包。如工程劳务外包、网络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物流服务外包等,从财务角度看,劳务外包结算对象为“业务”,承包单位购买“劳务输出”。与劳务派遣不同的是,劳务外包承包人的营业收入可以有多种选择:
1)承包单位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在收取承包单位的报酬时,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中。承包人主营业务为其他业务,向发包人提供劳务为兼职业务的,在收到对价时列为“其他业务收入”。3)承包人承包工程的,应当列为“工程结算收入”。项目持续时间较长,超过一定会计期间的,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
在成本方面,承包人支付成本时,应先将职工工资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再根据收入性质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工程建设”等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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