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一家企业通过减灾委向地震灾区捐赠了1000件自产产品(单价100元,单价150元)。本年不含上述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7%,无其他纳税调整。
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借方:营业外支出:12.55万元
贷方:存货: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55万元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费用=3745×12%=44.94万元,增值税=1255-44.94=80.56万元,企业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前扣除37.45×12%=44.94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37.45+8.056)×25%=1137.65万元。目前,对这一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同意笔者的处理方法,即按成本转移;另一种认为应按销售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即借款:营业外支出17.55万元;借款:主营业务收入15万元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5500元
另补一项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
贷:库存商品:10万元
实际捐赠是按成本还是按主营业务收入转移?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全部流入所有者权益的收入由业主投资并增加利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销售商品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成本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风险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物捐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实物捐赠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是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不能处理收益,而应按成本进行转移。需要注意的是,年末按公允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考虑到年末增加5万元,企业所得税应为(37.45+8.056+5)×25%=50.51×25%=12.63万元。
有人认为,既然捐赠在增值税中被视为销售,如果会计处理不明确,就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被视为销售。而且,把捐赠当作销售来对待,增加了销售(营业)收入,增加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也增加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对企业是有利的,对行业是有利的。笔者认为,即使会计人员有独立选择和判断的权利,与收入标准的五个条件和收入的定义相比,捐赠作为收入至少不够严谨,不符合新标准的精神。虽然这一结果与年底通过成本转移增加的结果相同。
建议将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产品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也作为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捐赠也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对待。关于这一问题的会计处理存在争议。一是把所有的自产产品都当作收入来对待,二是区别对待:
1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这是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事情。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节约了资金,增加了资金的流入。本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公允价值已经实现。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应作为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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