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所需材料一览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说明:
(1)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2)集体户口须带好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3)无法提供户口簿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4)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有效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华侨)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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