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
2、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
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50周岁而尚未退休的,自2016年3月1起可申请退休,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并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乌鲁木齐女50岁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条件:女干部(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2、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从事井下、高温作业满9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作业满10年,有毒有害作业满8年。且符合企业所属行业所列特殊工种名录的。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女年满45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退职条件:女年不满45周岁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退休:1996年10月1日之前,在原企业发生工伤的,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等级达到1-4级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女年满55周岁的,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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