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
公告
一、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具体车型分类及对应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车型分类标准
收费标准
车次费
(元/车次)
车公里费率
(元/车公里)
第1类
≤7座
第2类
8-19座
第3类
20-39座
第4类
≥40座
注:
1、沪杭甬高速公路一、二类客车车公里费率仍为0.45元/车公里。
2、高速公路代收费、桥(隧)叠加费收费标准等维持不变。
二、上述车型分类调整后,原已于2012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并办理行驶证的20座客车和40座客车,安装且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支付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其车辆通行费标准费率、车次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
1、20座客车0.4元/车公里,车次费5元/辆次;
2、40座客车0.8元/车公里,车次费10元/辆次。
上述优惠政策暂定三年。
三、2012年6月30日(含)前购置未安装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的20座、40座客车以及2012年6月30日以后购置的20座、40座客车,按上述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表格中的车辆通行费标准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符合第二条规定的20座、40座客车车主,可于2012年7月30日前,到各市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服务处办理安装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逾期办理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原已经安装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的20座、40座客车须前往各市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服务处办理车辆信息更新手续,办理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30日,未办理更新手续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阅读推荐:
全文6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