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调驻浙江省的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8 20:46:45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调驻我省的外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调驻车辆)的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公路规费应征不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调驻车辆,是指外省(市、区)籍的机动车辆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自愿在我省缴纳公路规费或调驻满3个自然月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路规费仅指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道路运输管理费,其征收标准比照我省同类型车辆征收。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调驻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调驻车辆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凡调驻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凡调驻车辆均应到驻地公路稽征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规费缴纳入户手续(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必须按浙交[1997]26号文件规定,同时到驻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运手续)。车主要填报《调驻浙江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纳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批同意后与公路稽征部门签订《调驻浙江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征收协议书》(附件2略)。

第七条调驻车辆车主向驻地公路稽征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规费缴纳入户手续时,必须携带有效的车辆行驶证,车购费凭证并供在我省的长驻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调驻车辆因故停驶,车主应于月底前向驻地公路稽征部门申请办理报停手续,并将车辆号牌(主车2块,挂车1块)、主、挂车辆行驶证和车购费凭证各1本交公路稽征部门存放。从次月起停缴公路规费。

第九条调驻车辆在我省转移驻地时必须征得原驻地公路稽征部门同意,携带《调驻浙江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征收联系单》(见附件3)的通知联,到新驻地公路稽征部门重新办理调驻缴费入户手续。新入户地的公路稽征部门要签发联系单回执联,并通知原驻地的公路稽征部门凭回执予以注销原缴费手续。无回执联的车辆,原驻地的公路稽征部门一经查获按逃漏规费处理。

第十条凡中止在我省调驻的车辆,车主必须到驻地公路稽征部门办理车辆公路规费缴纳注销手续。注销后不能在我省滞留,若发现仍在我省从事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的,一经查获,将按逃漏规费处理。

第十一条调驻车辆在驻地公路稽征部门已申请办理了驻浙缴费入户手续的,必须在该处交纳规费,在其他公路稽征部门缴纳的公路规费,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各级公路稽征部门应加强对调驻车辆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调驻车辆车主应服从公路稽征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稽征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秉公办事,按章征费,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稽征人员违反本办法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越权行政、营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稽行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检查证件。对稽征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超越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的,车主有权检举揭发。

第十四条对调驻车辆车主违反我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的,由公路稽征部门按照我省车辆违章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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