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变更的程序为:
(一)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二)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终止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监护会在一定条件即发生监护的要件消灭的情况下终止。监护关系的终止还有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之分,前者是监护的职务已失去存在的依据,是指监护职责的消灭;而后者是指监护职责的转移,即监护未终止,但监护人因被卸任、辞任、死亡等原因而使该监护人的监护职务终止。
1当发生下列原因时,监护关系应当绝对终止:
(1)被监护人已经成年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如果被监护人未死亡而归来,此期间又没有终止监护的其他原因时,监护人应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3)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
(4)被监护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状况消失,亲权恢复;
(5)丧失民事行为的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因被监护人恢复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撤销;
(6)成年被监护人由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监护。
2当发生下列原因时,监护关系应当相对终止:
(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了监护职务;
(4)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
3终止监护后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终止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最主要有监护人如下方面的义务:
(1)财产的清算。监护人在监护关系终止时应会同监护监督机关所指定的人(或其他法定人员)进行财产清算。
(2)财产的交还。在清算结束后,如有财产剩余,应将财产移交于新监护人,如受监护人已成年,则移交受监护人。
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但是监护人的行使的权利我国的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除了监护人可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是不能够随意的处置被监护人名下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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