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批准。这表明,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同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证据(证明违背证据的“三性”);二是足以反驳。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法院才能允许重新鉴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而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批准。从该法条表明,第一,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第二,一方当事人对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证据(证明违背证据的“三性”);二是足以反驳。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法院才能允许重新鉴定。
证 据 不 足 ? 法 院 如 何 裁 定 重 新 鉴 定 ?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如果证据不足,则可能被认定为无罪释放。而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则可能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2007年修订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恢复执行,无需申请执行人申请;二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需要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根据上述法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但若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批准。重新鉴定的两个条件是证据证明违背证据的“三性”和足以反驳。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在刑事案件中,若证据不足,则可能被认定为无罪释放。根据2007年修订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恢复执行,无需申请执行人申请;二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需要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意见;(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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