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具体法定情形:

首先,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针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互负债务的情况,两债务之间必须具备自然的对价关系。
其次,只有当该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的类型时,才有可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作为先履行方,其所负担的债务已经面临期限届满的阶段。
最后,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先履行方断定后履行方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便已经失去或者很可能即将失去履约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