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应发展,重新修订
政府信息公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维护自身权益,但随着改革深入和信息化发展,现行条例规定已难以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
2、体量扩充,规定细化
明确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写入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3、规范申请,强化监督
在规范申请公开行为方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对于重复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的,可以延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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