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什么原则
时间:2023-03-22 10:00:51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是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除了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还需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发布采购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政府招标采购投标的流程

1、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投标文件送达的撤回。投标人的投标时间,由招标人根据编制投标文件的需要合理确定。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之后送达的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联合投标。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要求。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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