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发布后,可能会发生内容变更、不正当行为、不可预见的事件或情况以及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招标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书面报告和延期开标。书面报告应该详细说明这些情况,并解释对招标公正性的影响。如果延期开标,招标人应该尽量减少时间的影响,并确保开标过程的公正性。
可以在招标文件发布后更改或增加招标文件内容的情况,包括:1、在招标文件发布后,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之前的版本有所变更或补充;2、在开标前,发现有可能会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3、出现了不可预见的事件或情况,例如突发事件;4、投标文件未能真正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延期开标应该和招标人做书面报告的,如果没有严重时间的影响尽量不要延期开标。
可以在哪些情况下允许开标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标,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布,并通知所有投标人。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允许开标延期的情况包括:
1. 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延期开标;
2. 招标人认为需要延期开标的其他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延期时间超过15天,则视为开标时间不得延期。同时,在延期通知中应当明确延期时间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并且不得再行缩短开标时间。
综上所述,招标人在遇到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和认为需要延期开标的其他情况时,可以允许开标延期,但最多不超过15天。同时,在延期通知中应当明确具体方式和期限,不得再行缩短开标时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标,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布,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在延期通知中应当明确延期时间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并且不得再行缩短开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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