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认定有以下依据:父母健在,且无法定撤销监护事由的,留守儿童的监护权仍然归属于其父母。但是父母将子女托管他人的,受托管人应当对托管的未成年承担监督、管教等责任。
一、法律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法律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职责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保护被监护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等。且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应该由谁担任
儿童法定监护人应该由父母来担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吗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子女的监护权。离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仍有监护子女的权利,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当依次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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