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就可以变更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应对留守儿童另行指定监护人。
一、撤销监护人职责的情形有哪些
撤销监护人职责的情形有:
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3、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什么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变更程序为:
1、现有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改变儿童监护人的前提;
2、有人需要提起变更子女监护人的诉讼,包括子女生父母、长期抚养子女的祖父母等,必须是与子女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儿童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变更儿童监护人的判决。
三、监护权变更程序规定
监护权变更程序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当事人申请变更监护人;法官裁判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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