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诉诸法院之前或者之后,对其所争执的财产或者可用于履行义务的财物,必要时均可予以保全。
(一)诉前保全。是指当事人未涉诉之前,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保全之后可以在法定期间之内起诉,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则撤销保全。
诉前保全,实际上是一种诉讼外的司法救济。因此只适宜于在紧急情况下采用。
(二)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后,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对有关财产加以保全。当事人申请保全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如对方当事人有损害或转移财产的可能,有导致判决后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并向法院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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