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
1、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权、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存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名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2、原告只对侵权产品制造商提起诉讼,不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以制造商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为共同销售地。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吗
1、加害行为发生地标准,又称侵权行为发生地标准。应以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地方作为侵权行为地,而不问其损害结果发生于何地。因为加害行为对侵权案件有极为重要的联系,而损害发生地常有多处,不易确定,或者常出于偶然,当事人对之不能预见。
2、损害发生地标准。此说认为,民事责任之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而侵权行为成立与否又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要件。只有加害行为而没有损害发生,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同时,侵权行为对损害发生地的社会公益影响最大。因此应以损害发生地法作为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3、最有利于受害人标准。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都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在二者不一致时,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已发生的整个不法行为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的发生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只要他认为该地法律对自己有利。
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按照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进行,在相应的诉讼时效内保护自己的权益,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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