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车祸后,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10 17:41:24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车祸后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对伤残鉴定报告不服或者不认定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做鉴定报告的当事人对报告有质疑并且不服,第二种是当事人的对方,即使被告人或者是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对报告有疑问或者不服。对于两个不同的情况,当事人想要去补救,采用的补救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是第一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去医疗机构鉴定,可以是同一间或者是多间,这个申请的次数是没有上限的,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并不提供自己的伤残鉴定报告,要求法院委托相应的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按照法律要求,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医疗机构做的鉴定报告的证明能力要低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提供的报告。如果是第二种的,被告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受伤鉴定报告存在着问题。才能被法官接纳,驳回原告受害人的证据。相应的证据是指。被告有证据证明对方受害人的伤残报告不是由专业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士鉴定出来的,或者是鉴定过程出现违反法律的。或者是鉴定出来的结果有明显的漏洞的,只有足够的证明,法官有权要求受害人提交补充的报告,但是不允许重新鉴定了。如果是想通过其他的诉讼方式向法院申请,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接受请求受理的,一般是情况都是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庭中对鉴定方提出疑问,或者是委托有相关专业证明的人士对受伤当事人进行结论评论。

车祸后如何去做伤残鉴定

车祸后当事人可以在当地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来鉴定。受害人构成伤残,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因为残疾的确认和参加等级的确定,是确定参加赔偿金的前提条件,必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反之,不存在伤残,不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则无需进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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