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主为67岁的公民,被起诉要求支付交通事故误工费的事宜,在此我们必须明确,其是否具备提出此类索赔的资格。
在决定是否需要计算误工费的过程中,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原告自身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其次关键看原告是否因为这次事故而导致了实际收入的减少或丧失。
这里,劳动能力和退休年龄之间无疑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绝对非正比例相关。
若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仍然在进行实际工作并且因为本次事故带来了误工损失,那么便可尝试积极争取误工费;关于收入方面的证明资料,应该主要考虑收入证明及雇佣合同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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