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某驾驶小型机动车与郭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郭某及同乘者刘某受伤。交警认定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郭某、刘某住院治疗花费4万余元。两原告为维护权益,将国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二人主张误工费的诉求,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两原告九万余元。
老人也能获得误工费赔偿吗?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达到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的丧失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准。本案中,刘某虽已年满67周岁,但仍然在岗工作,因交通事故也确实耽误了工作,并且工资表和工友都能证明这一事实,所以对于刘某的误工费也应该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交警认定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国某就应该对郭某和刘某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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