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怎样才具有赔偿条件
时间:2024-01-05 13:10:10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变,并由单位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可获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评定解除劳动能力后可获得抚恤金。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支付工资待遇,并应妥善处理工伤职工的医疗和生活困难。工伤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不能自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解除劳动能力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解除劳动能力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经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并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核后,作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工资待遇。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所在单位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四)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护理费

(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经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并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核后,作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治疗时,享受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对于已评定伤残等级且需要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将提供伤残津贴;对于评定伤残等级且需要解除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将提供解除劳动能力抚恤金。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不得擅自停止或停止支付工资待遇。工伤发生的费用将根据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所在单位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审核后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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