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押金大多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财产使用的损毁保证金,定金大多作为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但合同中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押金能够推断出具有定金性质的,应当认定为适用。
租赁合同的押金条款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对于这样的条款,我们应当从租赁合同的本质出发。
1、如果在合同中只是没有出现“定金”两个字,单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能够推断出具有定金性质的,应当认定为定金。
2、如果合同没有出现定金两个字,也没有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难以判断其性质的,则不能使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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