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广告邮件一直给人们带来困扰。新法对此作出严格规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非法经营罪惩治群发垃圾短信经营广告业务行为
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这项业务都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当违法收入和违法情节达到量刑标准的则可依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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