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包括:
1.留置物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这两种占有权先后相继,其区别在于,前者产生的基础是留置权,后者产生的基础是原合同。占有虽然持续不断,但占有权却因留置权的发生而于其发生之时产生了性质的变化。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留置物孳息留置权的作用,与留置权一样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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