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退房事宜常常牵涉到违约行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有关欺诈或者错误认知等诸多因素。在面临特殊情形时,退房的常见原因或许包括,房地产开发机构未能按照约定如期交付房产,亦或是所购买房产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是房屋面积参数超出约定值的范围内,又或者房屋设计变更而使得原有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等等。对于这些情况,购房者应依据购房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及实际状况,与房地产开发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或者依照法律程序提出退房申请。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购房者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及其相应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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