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保全:是指法律制度,防止因合同债务人财产减少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伤害,允许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
合同债权保全权能
合同债权作为财产权利,他主要有请求履行的权利、接受履行的义务、请求保护债权、处分权能。合同债权是要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的。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是最常见也最主要的一类债。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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