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出租人的转让和收回的权利有哪些
出租人的转让和收回的权利有:出租人转让房屋后,房屋的转让不影响租赁效力。租赁合同对新业主仍然有效,租赁关系到承租人与新业主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的存在;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出租人应当返还租赁房屋。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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