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厅发[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通信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了电信机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5个)
序号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
13-03-02-01电信业务营业员
23-03-02-02话务员
33-03-02-04电信业务员
43-03-03-01电信机务员
53-03-03-06通信网络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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