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17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其进行了九次较大修改。今起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标志着对刑法的第十次修改启动。
本次修改涵盖减少适用死刑、加强反腐、加强反恐主义等多个重点,同时对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也增加、修改了多项法律规定。
扩大盗取个人信息犯罪主体范围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所涉的为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修正案(九)草案去掉了上述限制,使凡有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者皆可入罪,并增加规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加重网络服务商的安全管理责任
修正案(九)草案第二十五条增加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正案(九)草案还对开设伪基站、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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