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后悔抚养孩子,起诉变更抚养权可
时间:2023-04-30 18:11:10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案说法--离婚后后悔抚养孩子,起诉变更抚养权可以吗?

案例介绍:

王某和李某因为感情不合,于2018年7月2日在当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婚生子随女方李某一起生活,李某自行承担儿子抚养费,王某和李某在界首城区购买的一套房屋归李某母子所有,王某每月可以探视儿子两次。两人离婚后,王某很快再婚。一年后,李某听说前夫与其第二任妻子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心生妒意,便决定起诉前夫变更孩子抚养权,将孩子推给前夫抚养,一来可以搅乱前夫平静安逸的生活,二来也给自己再婚去掉了累赘。

审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原、被告离婚时对婚生子的监护抚养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双方理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原、被告的婚生子刚满5岁,一直跟随原告李某生活,如果改变其生活环境,恐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利。加之原告李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抚养子女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无能力抚养孩子,故对原告李某要求变更婚生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旦抚养权变更得到支持,原先给付的一次性抚养费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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