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把母亲赠与的钱转手给儿媳,婆婆能要求返还吗?
时间:2023-05-06 21:50:20 3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张老太向儿子转账10多万养老金,以缓和儿子儿媳家庭矛盾。不料,儿子当天把钱转手给了儿媳。一个月之后,张老太得知儿子和儿媳已经分居,要求儿子还钱,儿媳却称是赠与不予返还,张老太将儿媳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老太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儿媳要返还老太的转账?

《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儿媳主张是赠与,但是张老太给儿子转钱是为了缓和儿子儿媳家庭矛盾,也就是说该赠与是有条件的,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儿子儿媳关系趋向变好,那么这份赠与合同就是有效的。

儿子儿媳在接受赠与后一个多月却分居了,儿媳又起诉离婚,那么就可以认定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合同也就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儿子儿媳不能享有这笔钱,应该还给张老太。所以说,既然拿了钱又分居,准备离了,那就别要老人的养老钱了,多少得讲点道理,说白了这是拿钱不办事,自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赠与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是已经转移财产权利的,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有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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