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期未改正可否行政强拆
限期未改正的,不可以行政强拆,需要同时满足不复议、不起诉、不改正三个法定条件,才能进行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需要提交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等材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行政强拆违反哪些法律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正当的收进,储蓄,房屋和其他正当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进公民的住宅.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等其他国家单行基本法律也都有对房屋私权的保护性规定。
遍查中国既有基本法律,均无为了城市改造及房地产开发之需就可以强制拆毁公民正当拥有房屋的规定。
假如不是涉及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及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及程序强拆公民正当拥有的房屋。
但在下位立法中严峻破坏宪法及据此构建的基本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规章令人触目惊心地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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