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具备购房资质却交纳了订金时,其是否能够进行退还,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种情形:
1.若开发商或房产经纪机构作出承诺,声称可协助申请人取得相应的购房资质,进而诱使买主签署购房合同且已缴纳定金,在此种情况之下,买方可有权向相关方提出解除合同并索回全部已经支付款项之要求,同时也具有无条件撤回定金的权利;倘若对方拒绝退还已缴款项,买主有权利予以投诉甚至报案,指控其涉嫌欺诈行为。
2.若因购房者自身原因而未能获得购房资质,如自行与房产经纪人或其他渠道达成协议,承诺为其办理购房资质,但最终未能成功注销房屋登记信息,或者在计算个人名下房产数量时出现错误等情况,通常情况下,此类定金将无法得到退还。
然而,具体的处理结果仍需与开发商进行进一步商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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