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购房资格条件为: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限购范围购买首套住房的,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对补缴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不予认定。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外地房产是否会影响到武汉购房资格
网友提问:
我跟老公都是外地户口,之前在家那边有一套住房,还在按揭还款中,后来老公来武汉工作了两年并有交社保,我们想到武汉再买一套房子,想知道现在房产信息是否联网,我们家那边还未还清贷款的房子会不会不影响我们在武汉的购房资格?武汉这边的房子我们准备一次请付款,不贷款。
律师解答:
目前,全国房地产信息确实进行联网了。不过,目前仅有40个左右的城市进行了联网,主要是省会城市、直辖市和沿海开发城市及部分副省级城市;并且目前的信息联网还并没有特别实质的作用,非当地的房产不影响在当地买房,一般都是不计算在内的。
所以您夫妻只要一方具有在武汉购房的资格,就可以在买房了,也就是说外地的房产不影响您在武汉购房,并且购房资格问题不涉及是否将外地的房贷还清,所以您原来的房子也不需要还清贷款。
虽说您之前的贷款对购房资格没有影响,但在其他方面还是有一定影响的。因为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是全国联网的,且09年6月份银监会发布通知,各银行不得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等为由放弃“二套房贷”政策的约束。所以像上述这样已在一个城市有过贷款,在另一城市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是会查出贷款记录的。所以,如再申请贷款需要先还清原贷款,并且本套房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不过由于您家庭是一次性付清,不贷款,您家庭之前的房贷记录不影响您现在的购房付款情况,不影响购房资格;还是只需您家庭在武汉有购房资格即可买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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