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锡中院判决**仓公司诉北塘工商分局撤销工商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经营者所销售商品或者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使购买者产生混淆并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情2009年1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以下简称北塘工商分局)接**马斯公司和其中国分公司**公司举报后,对**洁雷副食品商行(简称**商行)进行了检查,发现**商行经销的“香脆米”与**公司“脆香米”的包装装潢相似。北塘工商分局认为**商行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在初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对**商行未售出的674包该种产品进行了扣留,并于当日立案调查。同年3月23日,北塘工商分局对**商行作出行政处罚。生产商常熟市**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公司)得悉该行政处罚后不服,于同年5月6日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7月31日,该局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书。**仓公司仍不服,起诉至法院。裁判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仓公司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北塘工商分局作为县(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权限,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适当,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依法应予维持。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销售该商品或者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维持北塘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后,**仓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0年2月24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仓公司生产“香脆米”的行为对“脆香米”的生产者**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脆香米”巧克力食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前提条件是被侵害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知名商品一般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实践中,一般体现在商品推向市场时间的长短、销售范围的大小和销售数量的多少等方面。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的“特有”,则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本案中,**公司的“脆香米”巧克力食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商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由中国红底色、白色“脆香米”文字、蓝色封边三个主要元素构成的整体形象,具有显著特征,与“脆香米”巧克力食品形成密切联系,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二、**仓公司“香脆米”外观设计专利与**公司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由于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授予专利采取形式审查制度,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某一外观设计产品是否真正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只是一种推定,或者说只是推定其具备授予条件。因而,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某一外观设计可能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问题。在此情形下,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即谁先使用,谁享有合法专用权。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