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工商部门已建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消费者只须登陆“江苏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进入申诉咨询页面,点击“网络商品交易申诉”,可直接进行投诉。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将第一时间受理调解。
另外,市民如果对经营性网站的资质感到怀疑,也可通过该网站进行查询。直接进入“网站经营主体查询”,输入“网站经营主体名称”或“注册号”、“网站域名”,可直接查询。
网络交易是在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
工商部门监管交易平台服务商,交易平台服务商约束网店。不过,网店有实际经营地点的,工商部门接到举报,也可以对辖区内的网店进行查处。
网购消费者的法律保障:
一、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将有法可依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相应处罚。
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新《消法》
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七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
四、消费者维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消法》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即,网购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交平台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六、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商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新消法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对霸王条款“坚决说不”
新《消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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